公安人員回應:按照單位領導的要求虛開發(fā)票應如何判定責任
2015-05-07 22:24: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南寧5月7日消息(記者 鄧君洋 通訊員 李彬 蔣巧巧)今日,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自治區(qū)公安廳、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等五部門聯合對2014年全區(qū)查處的10起發(fā)票違法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這次曝光的案件有人因為虛開發(fā)票被判刑,但如果這個人只是按照單位領導的要求正常履行職責,單位是否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人員就此作出回應:
廣西自治區(qū)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劉海表示,虛開發(fā)票案件,既有可能是個人犯罪,也有可能是單位犯罪。一般來說,一是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也即新刑法規(guī)定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及團體。
二是單位犯罪行為必須是單位意志的體現。單位犯罪活動必須源于其自身負責機構,只有那些集體討論決定或負責人代表集體拍板決定并實施的行為才是單位的行為,否則就只能是個人行為,即使使用了單位名稱也只能算是個人犯罪。
三是單位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是歸單位集體所有的。按照刑法理論,單位犯罪應當以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這也是區(qū)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標準,只有獲取的非法利益歸單位時才能成立單位犯罪,否則應成立自然人犯罪,如果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不是歸于單位,而是為了其個人或者某些個人,便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編輯:張雷
關鍵詞:公務員;回應;領導;發(fā)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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